2008年3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律师失职还是法院失语
陈有西

  国家审计署2月27日公布了《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》,辽宁、湖北等16个省(市)在100条(段)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,至2005年底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。按地方政府核定收费期限和目前收费水平测算,这些收费站点还将收费195亿多元。审计调查结果还显示,浙江、安徽等7省(市)提高收费标准,多征收通行费82亿多元。审计指出的违法收费的具体类型是:一是公路项目建设中未使用银行贷款或使用了银行贷款但已归还,仍设有66个收费站;二是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收费的三级公路上违规设置30个收费站;三是采取“一站多点”等办法,违规异地设置41个收费站点;四是公路未建先收或边建边收,违规设置21个收费站点。
  过路要收费,以路养路,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,为筹措建路资金而从国外学来的。这一举措解决了我国交通建设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,迎来了高速公路和其他交通设施大建设的时代,带动了汽车工业,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大发展,改善了人民生活。但是,只见不断开设收费站,不见还清贷款停止收费,也成了我国路政建设的一大奇观。百姓是无法知道收费和成本的内幕的,感谢审计署这次能够指名道姓地披露这样的权威数据。
  这样长期的、巨额的、普遍性的违法违规现象,一个功能健全的社会是由谁去进行监督管理的?按照亚当·斯密的理论,政府是“守夜人”,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,因此应当由政府去管。像审计署这次就很好地担当了人民利益的“看门狗”的角色。但是,审计部门也发现,收费行为的主体恰恰也是各地的政府。政府自己在这样做,那么由谁去监督?其他国家又是如何办的?监督控制者又是谁?
  可以是人大,可以是媒体,但主要是法院去监督。法院能够通过司法审判制约政府的这种违法行为。我国有《行政许可法》,所有的收费都必须有许可审批。这些违法收费是怎么批出去的?是谁在违法?一审就清。但是法院是被动受案的,不告不理。那么,向法院递诉状的人是谁?这就是公益诉讼的律师。美国的《吹哨人法案》,就是规定律师可以代表权益被损害的人群,以社会公益代言人和警戒者的身份,向法院控告政府违法。律师可以担当社会危机的“警告者”和“吹哨人”,让司法权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。
  我国有这样的律师吗?有的。近年来,有律师告收费站布点不合理、高速公路不高速、民航晚点不赔偿、铁路局退票不给正式发票、告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强制播放搭片广告等。我国已经有了不少的公益诉讼。但这些官司,大多数法院判律师败诉,有的案件则不了了之。如此下来,公益诉讼基本萎缩,或者被当作哈哈一笑的闹剧。
  因此,我们可以明白,问题出在法院,是一些法院没有起到保护民权、守护社会公平的作用。再深究下去,其实是法院的地位使然,它没有审判政府的能力。行政诉讼,从受理开始就困难重重,到判决则分而散之,赔个几元几十元,真正判得乱收费者不敢再违法的,可以说少之又少。
  笔者分析了一下公益诉讼出现如此现状的原因:一是因为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还不健全,主要是原告的资格问题;二就是法院对集团诉讼的种种恐惧和限制,司法权不敢介入社会敏感问题;三是社会观念还不接受,认为搞公益诉讼是旁门左道,炒作大于实效;四是法院判赔的实体法依据还不完备;五是诉讼费用问题。由于我国没有《吹哨人法案》,也没有“费用转移制度”,集团诉讼不准搞“风险收费”,几乎所有的原告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。
  审计署年年出新闻,但是落实起来似乎都不如人意。今年的这个专题报告,可以是过眼云烟般的小“信息”,也可以是真正有利民生的一个大动作。我们的政府、人大、媒体、律师、法院,能不能真正做点对人民有好处的文章,对查出问题的收费站撤销一批、停止一批、降价一批、处罚收缴一批,真正判决败诉一批,才会是真正的一项“民心工程”。但笔者也知道,这可能只是书生的良好愿望。

  作者为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,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。